close

民國七十一年文化資產保存法頒布,施行至今仍常見到文化資產成為開發下的犧牲品案例,如苗栗古窯,難道文化資產保存法不具效益嗎?如此說或許過於籠統、悲觀,畢竟在文資法保存下仍有許多文化資產被順利保存,如雲旭樓。但是為何社會上仍有許多層出不窮的保存議題?爭議的產生在於個人觀感及利益上的衝突,文化資產的爭議產生常將文化資產視為反對開發者、阻礙經濟發展,保存爭議時常在開發確定後才產生,那是否意味者台灣社會尚未達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共同認知,也尚未達到台灣文化資產普查機制的成效展現,才產生保存爭議使文化資產保留成為開發者的阻礙,難道文化資產無法與經濟發展劃上等號嗎?以近年的蘭嶼觀光為例,透過外地子弟返鄉,以導覽培訓課程培力在地導覽人才,透過課程再發現蘭嶼的文化特質,也在導覽中傳遞蘭嶼文化,例如:採挖芋頭、野炊芋頭、參與拼板舟製作等,延續了文化系統性中對天的理念(每個村落都有座屬於自己的祈禱山、朗島大船下水祭儀);人際中的社會運作(拼板舟製作的動員、男外出補魚、女種植芋頭的分工模式);對物的環境掌握(種植芋頭、捕飛魚);對自我提升的生命成長(外地子弟回鄉,以導覽認識家鄉、認識自我及野銀部落招飛祭)。在體驗文化觀光中,以深度旅遊的方式引介蘭嶼文化特質,形塑具有在地美學的文化魅力,如李謁政(2008,頁295-296)所言:「文化資產所屬的所在,即是他的地方特性,因此藉由文化觀光的發展,地方有地方視野的地景論述,也有全球消費浪潮中的想像,……文化與觀光的創意結合,不僅在於創造凝視的商品化產業和保存文化資產模式,更再創造根植於地方的詩意美學。」[1],透過文化觀光模式加值文化資產的價值論述,也滿足「拼經濟」的神話想像,作為文化資產保存的動機,促發成行動、參與時也延續了文化資產的生命力。

  文化資產保存需將文化資產視為一個生命體看待,除了物化的靜態保存外,文化資產的價值在於附加在文化資產上的情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行動不只是表面號召的物化保存,更重要的是透過保存活動將文化資產無形中所乘載的的情感保留、傳遞、傳承,但是無形的意象讓人感到抽象,在追求物質經濟開發下,以「拼經濟」為主的號召,又有多少掌權者願意停下腳步思考文化資產再利用的可能性,物相的誘惑讓人感到實在且明顯的掌握,但其實並非如此悲觀,透過保存活動訴諸意願,也將社會的聲浪告訴上位者,以樂生療養院保存為例,文化資產保存與經濟開發的衝突在於捷運開通所帶至的經濟效益及交通便利的經濟想像中,樂生院成為阻擋經濟開發的絆腳石,在爭議的過程中,以病友的人權為發聲的群體從國際尋求認同,從向世界衛生組織訴求到打贏日本訴訟官司,以病友爭取人權的合理性抗拒政府的壓迫,以人權為號召成就多數人心中照顧者的神話,作為大多數對空間的想像,從滿足參與者心中的想像作為保存動機,提升成保存的助力,成就以文化資產保存落實於捍衛人權的照顧者神話中,超越了以「拼經濟」為號召的開發。部分保留的樂生院與捷運結合,作為觀光凝視的文化資本。

  文化資產保存行動可視為當代的社會運動,在後消費時代,體驗經濟成為撫慰心靈渴求的途徑時,文化資產做為鏡像自我的媒介,當我們在參訪文化資產時,著實在體驗不同於當代時空的文化氛圍,如夏鑄九(1998,頁159)所言:「古蹟保存不是真實的,因為我們在真實裡面看不見自己,所以我們需要一個地方來看自己,古蹟保存就是提供一個地方,……,他是真實的存在,但他絕不等於真實的空間,而他的作用就是提供了反省自己。」[2] 

  當訴諸文化資產的價值作為保存的手段時,在於能否將價值闡述到各參與者間,營造異質地方的感受,在差異產生的臨界點也凸顯文化資產的獨特性,以觀光凝視的角度體驗文化,也在文化資產的特性中賦予故事原型,促使好奇、想像的參與動機,透過行動滿足內心渴求,透過反覆論述與參與體現文化資產的生命力,也達成公眾共享的文化參與。

 

 


[1] 楊凱成(2008)。喜新‧戀舊─創造產業文化資產新價值。台中: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2] 陳木杉、黃世輝(1998)。地方文化資產保存利用國際學術研討會成果專輯。台灣省政府文化處、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ssets201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